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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2/2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01474號 一、復貴處98年1月16日花政字第0988210060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函示,獎勵造林自第七年起每三年實施檢測工作,惟為能掌控全民造林執行成果,善盡林業管理經營機關督導之責,有關獎勵造林第七、八、十、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九年之割草、撫育及檢測方式,除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成活率檢測之規定外,貴處可考量造林地現況及現場執行檢測工作之實際狀況,並參考一般造林作業方法,自行擬定檢測方式。
正本:花蓮林區管理處
副本:本局各林區管理處(花蓮處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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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