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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4/1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53707號 一、復貴處98年4月13日竹作字第0982230925號函。
二、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九條之規定,獎勵造林之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下簡稱獎勵造林人),其造林經檢測符合下列條件,主管機關得按其造林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爰此,每一年度造林獎勵金之核發係依該年度之檢測結果,如符合規定標準,即可發給造林獎勵金。故本案仍請貴處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之規定辦理,每年度派員實施造林成果檢測,並據以核發該年度之造林獎勵金。
正本:本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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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