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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99/05/2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1197號 一、復貴府99年5月19日府農林字第0990191146號函。
 二、依據「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依本要點申請造林直接給付之土地面積應為零點五公頃以上。」且本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係由執行機關現場勘查並核准後,其造林人方能實施新植造林工作。
 三、有關平地造林政策之申請土地面積限制,查政府自91年度起推動平地景觀造林計畫至今,已於97年由2公頃放寬為0.5公頃;故申請人如有意願參加者,貴府自可於當年度輔導參加;惟本案據報○君申請之土地範圍內,已於97年種植非獎勵造林樹種,且可新植造林範圍約0.3522公頃,顯不符本要點規定;然貴府可輔導本案毗連之其他土地所有人,使其申請土地數宗毗連逾0.5公頃,透過聯名方式申請,以嘉惠更多有意願之農民,並連成貴縣之造林目標。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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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