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國會辦公室98年6月18日立簡字第09810334號函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8年6月17日原民經字第0980027266號函。 二、有關獎勵全民造林計畫各執行單位之權責分工如下:國有林租地造林部分由本局負責辦理;私有林、農牧用地及公有林租地造林部分由縣市政府負責辦理;原住民保留地部分由原民會負責統籌辦理;其他如大學試驗林租地部分則由各該管理單位(如試驗林管理處)負責辦理;以上並統籌由本局負責全面隨機抽查及督促執行,合先敘明。 三、依據上述規定,原住民保留地獎勵造林案之檢測及發放獎勵金等仍由該造林地所屬縣府之原民處(局)或鄉公所辦理,並依既有分工由原民會負責統籌辦理抽測及督導考核等工作,本局係統籌辦理全面隨機抽查及督導等工作。 四、有關獎勵造林檢測及造林獎勵金之核發,主要係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獎勵輔導造林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如獎勵造林地符合下列條件並檢測合格,則可按其造林年度依規核發造林獎勵金。 (一)所植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基準,並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林地。 (二)林木成活株數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自造林第七年起,每年造林成活率得扣除自然枯死率百分之二。 (三)位屬山坡地,無超限利用。 (四)租地造林地無違約使用土地情形。 正本:立法委員簡東明國會辦公室 副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嘉義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