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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7/09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12098號 一、復貴處98年7月3日勢治字第0983105356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七點:「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應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不可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如有違背,應加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之規定,○君如違反前揭規定,應依規加計利息繳還已領取之獎勵金。
三、有關停止獎勵造林案件之申辦,請貴處依據「林農申請停止獎勵造林審核機制及處理規範」之規定辦理,就停止獎勵造林條件依程序辦理。
四、另請貴處查明○君租地如確屬無法營林,則可終止契約收回林地。
正本:本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副本:本局集水區治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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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