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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7/2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613012號 一、復貴所98年7月15日宜原經字第0980002279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七點:「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應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不可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如有違背,應加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之規定,○君如違反前揭規定,應依規加計利息繳還已領取之獎勵金。有關種苗代金之追回,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四點之規定,種苗受配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依照育苗成本或市價追回種苗代金:
(一)已接受其他機關之無償配撥種苗,而無充分理由再受配者。
(二)將受配種苗轉售圖利,或受配種苗而不造林者。
本案據報已檢測並核發86年至93年之造林獎勵金,應有造林之事實,不需追回其種苗代金。
三、本案○君如有意願繼續撫育管理剩餘造林地,請貴所考量現況以實際造林撫育面積辦理檢測,依規核發造林獎勵金。
正本: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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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