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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98/07/1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741166號 一、復貴府97年11月28日府民原字第0970157510號函。
 二、有關申請獎勵全民造林計畫有案造林地,如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執行造林成果檢測時,查有造林地造林面積不足之情形,如係因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即存在瑕疵,依不同瑕疵之態樣,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14條及第117條分別規定,行政處分之無效、補正及撤銷。本案溢領造林獎勵金之追回,請依行政程序法前述相關規定辦理。
 三、鑑於獎勵全民造林之造林獎勵金係屬授益性行政處分,授益處分因為撤銷、廢止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如基於該處分之生效,而受領金錢之給付者,負返還之義務,關於返還之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故本案溢領造林獎勵金之追繳是否加計利息,如「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未明文規定,請貴府依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處理。
 正本:宜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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