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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7/1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741167號 一、復貴處97年12月1日嘉政字第0975114523號函。
二、有關申請獎勵全民造林計畫有案造林地,如林業管理經營機關執行造林成果檢測時,查有造林地造林面積不足之情形,如係因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即存在瑕疵,依不同瑕疵之態樣,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14條及第117條分別規定,行政處分之無效、補正及撤銷。本案溢領造林獎勵金之追回,請依行政程序法前述相關規定辦理。
三、鑑於獎勵造林之造林獎勵金係屬授益性行政處分,授益處分因為撤銷、廢止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如基於該處分之生效,而受領金錢之給付者,負返還之義務,關於返還之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27條)。故本案溢領之獎勵金是否應追償利息,如「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未明文規定,請貴處依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民法第179條至183條)處理。
正本:本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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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