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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98/09/0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741271號 一、復貴處98年8月6日東政字第0987210584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七點:「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應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不可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如有違背,應加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之規定,○君如違反前揭規定,應依規加計利息繳還已領取之獎勵金。
 三、至本案租地造林承租人陳情移植造林木,既經貴處查處為國 土保安、林地維護與獎勵造林執行期間考量,並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8條規定,林產物處分後餘留之根株、殘材以下不採取為原則之意旨,不同意陳情人所請,應屬可行。
 正本:本局臺東林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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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