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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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陳情獎勵造林及租地造林租約等問題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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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11/04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81741992號

一、復台端98年8月及98年9月14日陳情書。

二、台端所附中國時報95年8月25日剪報,係報導南澳鄉原住民參與獎勵全民造林,因造林檢測不合格將被全數追回已領取之獎勵金案,惟台端96年1月25日陳情書係以造林獎勵金之額度<含懲罰性利息、違約金及訴訟費等)請求損害賠償,二者主題並不相同。查獎勵造林係採申請許可制,屬授益性行政處分,租地須於租約尚有存續,並依規提出申請,經檢測合格後始可核發造林獎勵金,檢送「獎勵造林實施要點」1份,請參閱。

三、台端陳情南投林區管理處處理國有森林用地出租造林地未能依法行政且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相關人員進行黑箱作業造成股東經濟上及精神上鉅大損害一節,經查○○公司承租濁水溪事業區第41林班一般租地造林地面積73.88公頃,該公司業於74年由經濟部命令解散,並經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於74年撤銷登記有案,依法該公司之法人資格業已消滅,則該公司之債權、債務應依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清算,本案租地承租權之問題循此程序辦理,並無不法。本案仍請台端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後,再持相關文件辦理續訂約手續。

正本: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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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53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