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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99/06/09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1322號 一、復貴府99年6月3日府農林字第0993020831號函。
 二、政府推動「平地造林」係為達成提升平原地區之環境品質、發展平原休閒產業及活絡綠資源產業生機等目的。為有效增加造林面積,本局已將過去「平地景觀造林計畫」之造林面積限制2公頃,放寬至0.5公頃,實已降低參與造林之門檻。
 三、至造林面積不放寬至0.1或0.25公頃,係考量農業發展環境可能受到衝擊。倘繼續放寬造林面積至0.1或0.25公頃,將致使零星造林現象更為頻繁,恐會影響毗連林地之農地其栽植環境,進而影響農業生產反致民怨,爰此,本計畫之面積限制係綜合考量各項因素並經審慎評估所定。
 四、另,「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依本要點申請造林直接給付之土地面積應為零點五公頃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建請貴府參酌:
   (一)屬第四點第四款之土地。
   (二)與經核准造林有案之造林地相毗鄰,且面積合計達零點五公頃以上之單筆土地。
   (三)兩筆土地間隔有公共交通道路或溝渠,且面積合計達零點五公頃以上。前項土地為數宗者,應相毗連。
 正本:臺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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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