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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11/1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2578號 一、復貴府100年10月14日府農林字第1000184913號函。
二、經查本要點第9點第2款係規定造林直接給付之計算方式,即造林面積不足1公頃者,造林直接給付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2位數為止,餘數四捨五入。
三、另,配撥苗木之面積,則以實際面積核配,與核算造林直接給付面積無涉。
正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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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