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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11/1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742143號 一、復貴會98年11月2日原民經字第0980048944號函。
二、有關獎勵輔導造林檢測及造林獎勵金之核發,主要係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如獎勵造林地符合下列條件並檢測合格,則可按其造林年度依規核發造林獎勵金。
(一)所植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基準,並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林地。
(二)林木成活株數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自造林第七年起,每年造林成活率得扣除自然枯死率百分之二。
(三)位屬山坡地,無超限利用。
(四)租地造林地無違約使用土地情形。
三、本案有關獎勵輔導造林之檢測及獎勵金之發放仍請依據前揭規定辦理,須依年度辦理檢測,如檢測合格符合相關規定,始可據以核發造林獎勵金。
正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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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