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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12/18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621262號 一、復貴府96年12月11日府農林字第0960171318號函。
二、經查貴府檢送資料,有關本案之處分,貴府已於96年5月24 日府農林字第0960073692號函因查旨揭造林人申請獎勵造林計畫有案之造林地未有種植跡象,且土地繼受人不願意繼續撫育造林,顯已違反獎勵造林要點規定,遂向造林人追償歷年領取之造林獎勵金之處分有案,是以,本案非屬溢領造林獎勵金之案件,仍請貴府查明;先行敘明。
三、有關追回獎勵金方式是否可分期繳回獎勵金1節,本局前於 94年12月8日林造字第0941741582號函示有案,仍請貴府依據該函說明辦理。
正本:苗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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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