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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6/11/1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660654號 一、復貴府96年11月13日府農林字第0960382403號函。
二、本局前於96年2月5日林造字第0961740197號函示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之共有土地,有關造林戶難以取得所有共有人之同意書件疑義,為維護造林戶權益,林業經營管理機關得請造林戶具體陳明理由,並簽具聲明書承諾,如經林業經營管理機關審核無誤後,得作為土地使用及受領造林獎勵金證明之依據;先行敘明。
三、有關前揭函示本局檢送之聲明書格式,係為通盤性原則,惟因各地條件不一,貴府得依據權責,與貴府法制人員研議,視業務情形,修正聲明書內容。是以,本案仍請貴府本諸權責,依規辦理。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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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