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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96/01/1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61600609號 一、復貴府96年1月5日屏府農林字第0960006429號函。
 二、對旨揭本局95年12月21日農授林務字第0951623593號函示有關土地裡埋下大量之營建廢棄物無法清除,在尚未清理營建廢棄物前,暫不宜參與平地景觀造林計畫乙節,經查目前無相關法令規範,本局以造林學理,推論土地埋設營建廢棄物,其土壤之物理及化學性質不佳時,恐會影響林木生長。又本案因土地裡埋下大量不明之營建廢棄物,無法判斷是否會影響林木生長,為避免將來造林時,參與獎勵造林計畫之林木成活率檢測、獎勵金發放或追賠等查驗公正性,貿然接受申請,恐難釐清相關歸屬權責,故在尚未清理營建廢棄物前,暫不宜參與平地造林計畫。
 三、因本局對該地埋設營建廢棄物種類及分佈等現場情形不甚瞭解,貴府可基於林業管理經營機關立場,洽請貴轄學者專家前往實施履勘評估並就本案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如何規範防止類似等情事發生,研擬具體可行建議逕送本局參辦。
 四、對土地裡埋下大量之營建廢棄物是否違反農地管理及環保相關規定,亦請貴府洽相關單位查明。
 正本: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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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