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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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縣參與全民造林計畫造林戶欲辦理造林疏伐作業之伐採查驗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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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10/2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2291號

一、復貴府99年10月15日府民原經字第0990153446號函。

二、依森林法第3條規定,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而林地之範圍,森林法施行細則業已明定。依森林法第45條規定,凡伐採林產物,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查驗,始得運銷。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2條規定,本規則所稱林產物,係指國、公有或私有林之主產物及副產物。

三、是以,參與全民造林計畫造林戶,其造林之上地倘屬森林法所稱之林地,伐採其地上林木,不分伐採作業方式為皆伐、擇伐或疏伐等,均應依森林法第45條規定,經林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相關伐採作業程序應依據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辦理。

四、倘貴府有核准全民造林計畫造林戶之伐採案,其造林成果檢測方法、檢測成活率標準及造林獎勵金核發等,仍應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新竹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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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40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