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6年12月6日屏府農林字第0960245142號函。 二、依據森林法規定,林地應為林用,且無農地休耕補貼之相關規定適用;有鑑於各獎勵造林計畫之時空背景不同,政策目標亦有所區隔,且涉及全國通案政策之公平性,經數次會議討論及審慎分析財政收支,實不宜提高獎勵金額度。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