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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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署函文本局有關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基期認定基準之山坡地,其造林獎勵金發放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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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5/0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608614號

一、復 貴署99年4月30日農糧產字第0991072978號函。

二、有關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基期認定基準之山坡地,其參與山坡地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之處理方式係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9月4日農授林務字第0981741477號函,主係因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基期認定之山坡地,基於公平正義原則,亦應適用「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其休耕補助部分由 貴署編列預算核撥,地方政府執行分工時則由農務科(課)發放,合先敘明。

三、有關貴署來函說明二,稱本局統籌各縣市政府整體計畫需求,編造核撥清冊函報貴署統一核撥至本局轉發乙節,經查應屬平地造林計畫之範疇,究其發放之行政給付,依據「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係為造林直接給付,其已內含貴署「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編列之直接給付每年每公頃9萬元,故由本局向 貴署請撥轉由地方政府發放,殆無疑義。

四、惟山坡地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係依據森林法第48條授權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發布之「獎勵輔導造林辦法」據以執行,其辦法規定之行政給付為造林獎勵金,並無包含 貴署主管「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所定之直接給付,準此,獎勵輔導造林計畫與平地造林計畫之行政給付法律性質分屬二事,本局亦無法律授權得發放山坡地之該直接給付。

五、鑑於山坡地符合基期年認定之土地,縱未參與獎勵輔導造林計畫,其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規範條件,貴署自應依據該計畫辦理,且農委會既已明定分工原則,為有助愛台12建設之「綠色造林計畫」目標達成,仍請 貴署逕依上開說明二農委會函示惠予協助辦理。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副本:臺東縣政府、本局造林生產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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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52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