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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5/2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609894號 一、復貴府99年5月18日屏府農林字第0990121242號函。
二、政府徵收土地辦理農作改良物補償查估業務,經查係依據內政部訂定「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辦理,殆無疑義。
三、有關本案全民造林計畫造林地經政府徵收部分,主係因政府興辦公共建設,致造林人無法持續撫育造林木,欲申請註銷全民造林計畫,此節仍請貴府逕依「林農申請停止獎勵造林審核機制及處理規範」規定辦理,倘經審核屬實者,造林人應可免返還造林獎勵金。
四、至本案貴府函詢全民造林計畫造林地是否適用「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規定乙節,茲因全民造林計畫獎勵對象係為山坡地範圍,及前依獎勵農地造林計畫及臺灣省獎勵私人造林計畫轉入全民造林計畫之造林地,故應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反之,「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平地要點)之獎勵對象係為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所稱山坡地以外之土地,故本案應不適用平地要點規定。
正本: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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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