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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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轄內87年核准全民造林計畫之造林地,嗣於97年12月26日土地所有人以信託名義,將土地所有權轉由○○○○○○股份有限公司,致衍生造林獎勵金發放對象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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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6/0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1239號

一、復貴府99年5月24日府農林字第0990083865號函。

二、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經核准獎勵造林之土地,於獎勵期間所有權有移轉或承租契約終止時,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應主動通知受理機關,由該土地繼受人出具同意書,並辦理變更手續;未完成變更手續或繼受人無意願者,獎勵金領取人應全數返還已領取之獎勵金。」,本案原造林人已於97年將其所有林地信託予○○銀行,於法律上既已發生土地所有權移轉之情事,自應先踐行上開程序,確認受領造林獎勵金之對象,以符行政程序。

正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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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4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