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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99/08/3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660578號 一、復貴府99年8月25日府農林字第0990213328號函。
 二、林業經營管理機關於核准參與獎勵造林後,除造林人負有撫育造林木,使之長大成林之義務外,林業經營機關應依本要點規定,每年執行造林成果檢測,符合規定者,始得發放當年度造林獎勵金。今貴府函詢貴轄○○○君之獎勵造林地,查有部分範圍無造林或林木稀疏情事,惟經查○君係為81年度參與造林有案,至今造林年度已為第19年,何以迄今始發現有部分範圍林木稀疏之情事?本案貴府自應通盤檢討,儘速導正,以維貴縣造林成效。
 三、鑑於本案係屬造林技術及行政機關輔導措施問題,建議處理原則如下,請貴府詳為查明事實後逕依該原則卓處:
   (一)倘於造林初期遇有苗木枯死或林木生長不佳之情形,貴府本應依據權責,積極輔導造林人儘速補植並撫育林木,以符合本要點之規定。
   (二)如查屬造林地內毀損林木之情事,既已違反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貴府即應廢止原授益行政處分,並命造林人附加利息返還已受領之造林獎勵金。
 正本:臺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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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