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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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轄內山坡地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基期認定之土地,其造林獎勵金及其他給付發放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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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4/19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91740908號

一、復貴府99年2月25日府農林字第0993006559號函暨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府99年4月9日府農林字第0993013160號、99年 4月9日府農林字第0993013135號函辦理。

二、有關山坡地獎勵輔導造林,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基期年認定之土地,業經本會98年9月4日農授林務字第0981741477號函示如下:

(一)本會於98年7月2日開會研商山坡地農牧用地造林策略,獲致決議,有關位於山坡地範圍之兩期作皆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之土地,倘參加獎勵造林者,造林獎勵金由本會林務局編列預算核撥,休耕補助由本會農糧署編列預算核撥,惟不溯及既往。

(二)經研訂符合輪作休耕山坡地參與獎勵輔導造林程序及相關表單,請主管機關逕依據實際狀況酌予調整並據以辦理。且獎勵造林程序中已明定,經核准屬符合輪作休耕山坡地之獎勵造林案件,應加註於造林檢查紀錄卡,並將影本1 份送農務課,續以核發其他給付。

三、本案貴府執行山坡地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時,查有轄內山坡地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基期認定之土地,經電洽本會農糧署,據報其休耕補助之核撥方式為由本會農糧署撥付本會林務局辦理,另當年度休耕補助共9萬元之給付方式亦與本會林務局所定方式不同(造林檢測合格後一次給付),致執行上滋生疑義乙節,經查本會農糧署於99年4月8日以農糧產字第0991072488號函復貴府說明之內容,其援引本會林務局98年10月26日林造字第0981619628號函,係針對「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據以推動之平地造林計畫,通知各地方政府有關經費支用注意事項;故上開本會林務局之函示應與山坡地獎勵輔導造林計畫分屬二事。

四、次查,山坡地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係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經林業主管機關檢測合格後,據以發放造林獎勵金,故於本辦法中並無規範是項直接給付之規定。抑且,符合輪作休耕資格之山坡地農牧用地,基於公平正義及信賴保護原則,鑑於本會既已同意補助且確認地方政府之行政分工,仍應依據說明二函示辦理,以符行政程序。是以,仍請貴府庚續推動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俾助達成綠色造林計畫之目標。

五、副本抄送本會農糧署及林務局,請依據本會98年9月4日農授 林務字第0981741477號函示辦理。

正本:臺東縣政府

副本:本會農糧署、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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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5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