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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8/2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1890號 一、復貴府99年8月16日府農林字第0990204699號函。
二、本局係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據以推動「獎勵輔導造林計畫」,其宗旨係為發揮林地之國土保安及水源涵養功能,並達成綠化環境、增加森林碳吸存量,厚植森林資源及減輕天然災害等目標,以給付獎勵金措施鼓勵民眾從事造林,俾利增加森林覆蓋率。
三、今原為種植果樹之山坡地農牧用地欲申請參加「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按農委會99年7月15日農林務字第0991741155號令發布「獎勵造林審查要點」似可符合第2點第8款所稱廢果園區位(廢果園即指不再從事果樹經營之土地);有關撫育林木部分,依本辦法第9條及第10條,揆其意旨係指所栽植之林木需正常生長,且應使之長大成林。按林木生理,一般林木正常生長本需適當生長空閒、水分及陽光,惟果樹冠幅較大,且已藉農業技術矮化、稼接等處理,故農地上之果樹倘未適當整理,恐將嚴重影響林木正常生長,以致造林成效不彰,實有違造林政策之良法美意。
四、綜上,為達獎勵造林目的及保全林木生長,本案係屬造林技術問題,此節建請貴府,秉持林業主管機關,輔導民眾砍除果樹枝幹,保留主幹,一則使造林地內之林木保有足夠陽光、水分及空間生長。再則原留存果樹之主幹及根系可兼顧水土保持功能,一舉二得。至貴府對砍大樹種小樹疑慮,基於森林生態系經營原則,造林時本應保留農地上天然次生林,不宜為申請獎勵輔導造林計畫而砍伐,此節已明定於「獎勵造林審查要點」,貴府對此之誤解,應儘速導正,以杜嗣後爭議。
正本:臺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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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