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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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貴轄全民造林戶○○寺承租之獎勵造林地,其租賃關係已告終止,有關造林獎勵金追償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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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9/0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1931號

一、復貴府99年8月25日府農林字第0990213327號函。

二、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全民造林計畫)係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經林業經營管理機關逐筆詳為審查後,始核准之。又於獎勵期間,造林人負有撫育造林木,使之長大成林之義務,其造林地業經林業管理機關執行造林成果檢測符合規定者,始核發當年度造林獎勵金。是以,造林人於獎勵期間本應對該造林地有合法之土地使用權源,方能符合計畫獎勵之宗旨。

三、今貴府函詢○○寺承租國有財產局之獎勵造林地,坐落於貴縣山上鄉牛稠埔段○-○○、○-○○地號,核准造林面積9公頃,其租賃關係已告終止,且於貴府造林登記卡及檢查紀錄卡業已登載註明;惟貴府來函所附「臺灣省臺南縣公有山坡地出租造林契約書」之放租時間為自民國84年2月16日至民國93 年2月15日止,竟未見相關續約書件,究本放租林地係屬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為釐清疑義,經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獲悉,該筆造林地原屬國有財產局委請貴府代管之國有林地,嗣於86年收回並與承租人訂定「國有林地租賃契約書(甲式)」,該租約為定期租賃契約,期間自民國86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31日止。後因國有財產局與本局辦理林地移交程序同意該租約展延至95年12 月31日。經確認該2筆造林地現屬國有財產局管理,該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前於95年11月15日通知承租人辦理續約手續,然承租人逾期未辦理換約續租,故於96年2月2日以臺財產南南三字第0960002186號函送達通知承租人,自96年1月1日起終止租賃關係。

四、鑑於造林人對該2筆獎勵造林地已無合法之土地使用權源,即無法履行撫育造林木,使之長大成林之義務,貴府應依據權責,把握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詳為調查事實後廢止原授益處分,命造林人附加利息返還已受領之造林獎勵金,以符行政程序。

五、基於全民造林計畫與現行推動平地造林計畫之法源依據及計畫目標本不相同,故仍請貴府逕依上開原則卓處。

正本:臺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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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5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