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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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貴縣獎勵造林地原為國有財產局出租林地,已無償撥予○○○○○○大學,其造林獎勵金發放滋生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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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9/0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1942號

一、復貴府99年8月25日屏府農林字第0990201266號函。

二、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全民造林計畫)之推動係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其宗旨為獎勵私人投入造林,透過給付獎勵金措施,提高民眾造林意願,以期厚植森林資源。有關貴縣車城鄉保力段竹社小段○○-○、○○-○○、 ○○-○○、○○-○○地號等4筆全民造林計畫造林地,原承租人○ ○○君因政府政策規劃,國有財產局已終止對○君之造林租賃契約關係,並將該國有土地撥予○○○○○○大學管理,此節尚符合「林農申請停止獎勵造林審核機制及處理規範」之條件,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君似無須返還歷年已受領之造林獎勵金。

三、至○○○○○○大學對現管參與全民造林計畫之國有土地,表達繼續參與造林之意願,本局基於森林永續經營原則樂觀其成,惟查公用財產之管理尚有政府相關預算支應,且現行由該校續領造林獎勵金顯與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宗旨不符,應不得領取。惟仍應維持既有林相。

四、綜上,鑑於貴府係屬林業經營管理機關,且為原處分機關, 應依權責參酌上開原則,查明事實逕處。確認符合「林農申請停止獎勵造林審核機制及處理規範」之條件後,則請循行政程序申請辦理註銷事宜。

正本: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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