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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3/11/19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31740923號 一、復貴府93年10月29日北府農林字第0930721632號函。
二、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9條之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經查本辦法自89年11月30日發布施行,亦即89年11月30日後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均應繳交本回饋金。
三、另依農委會92年7月4日農林字第0920136490號函說明第2點,本案○○宮土地若確於「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發布前即已完成開發利用,即可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仍請依權責認定。
四、有關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相關事項,非為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規定事項,請貴府逕洽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核發主管機關辦理。
正本:臺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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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