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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4/02/24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41603689號 一、復貴委員服務處94年2月14日(九四)聯服字第024號函。
二、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規定,位於山坡地範圍內,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均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查其立法原意係希望藉由回饋金之收繳,達成抑制山坡地開發及恢復山坡地原有森林林相狀況之目標。
三、因有森林的保護,山坡地方得以開發及利用,故須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回饋金,用以加強造林,以資回饋。其計收方式,以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中,須開挖整地面積為計算基礎,與是否編為都市計畫區、住宅用地、變更或補強原有計畫或變更土地使用尚無關聯。
四、本辦法收取之回饋金係作為造林基金之用,係專款專用於維護森林自然生態之必要經費,其與地價稅等個別法令開徵之費用,本質上並不相同。本會目前刻正彙整相關單位建議意見,研議修正本辦法,未來規劃將針對應繳交回饋金之對象、範圍,研擬回饋金計算之合理方式及額度。
正本:立法委員張慶忠服務處
副本:本會國會聯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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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