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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4/03/1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41605174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貴府94年3月4日北府農林字第0940088473號函辦理。
二、依據現行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規定,位於山坡地範圍內,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均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與是否編為都市計畫區、住宅用地、變更或補強原有計畫或變更土地使用尚無關聯,爰○君所請與現行規定不符,礙難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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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