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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4/04/14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41607728號 一、復台端94年4月7日(94)海字第04003號陳情函。
二、依據現行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3條規定,位於山坡地範圍內,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均須繳交回饋金,與建築物之新建、後續增建、改建等開發行為,尚無關聯。
三、另依據前揭辦法第4條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之申請人為本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爰提送水土保持計畫書送審者,依規須繳交本回饋金。
正本:○○○君
副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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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