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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4/08/04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41655085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府94年8月2日北府農林字第0940559476號函辦理。
二、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山坡地開發利用,指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各款,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該條所指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經92年12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35601號令修正公布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已移列至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質言之,原有規定並未刪除,而是提高位階,於此情形,本辦法在適用上,並無效力存否之疑義,可繼續核處回饋金之繳交事宜。
正本:臺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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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