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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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貴署以B0T方式委託○○○○大學投資興建經營「行政院衛生署○○醫院(以下簡稱○○醫院)」,本會同意依照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免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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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4/05/27停止適用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421號

一、復貴署94年5月13日衛署醫管第0942900655號函辦理。

二、本案據貴署查告:                           

  (一)民國77年臺灣省行政會議第1892次會議決議,將省立○○醫院○○分院改制遷建於臺北縣境,此為○○醫院興設之開端。歷經多次會議確定,本項工程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貴署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相關規定,將該醫院之興建營運採BOT方式(由民間投資興建(B)並為營運(O);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T) 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委託○○○○大學辦理,並於93年3月8日簽訂「行政院衛生署委託○○○○大學投資興建經營○○醫院契約書」,投資興建經營期間自簽約日起至143年3月7日止,總期程為50年。

  (二)契約書內載明,○○醫院基地之土方移除及整地工程,先由貴署委託地方政府執行,施工費用為1.4億元,並經甄審委員會評選決定投資興建經營單位,續予執行移除土方計畫。爰前由台北縣政府執行土方移除工程,續由○○○○大學(其水土保持計畫刻正由台北縣政府審議中,尚未核定)執行。

三、本案貴署依據促參法規定,將公共建設以招標方式交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轉移所有權與政府機關,旨在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質言之,該公共建設原應由政府興設,惟因政府財力有限,民間資金無窮,遂依據促參法由民間投資興建(B)並為營運(O);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 (T)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以節省政府支出,該公共建設並於一定期間屆滿後,移轉所有權於政府,名義上雖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然實為政府洽民間機構衍生之公共建設。此一情形,政府既可節省投資興建之費用,並享有轉移後所有權之利益,則該公共建設無異由政府機關興辦。是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但書規定「但由政府機關興辦者不在此限」,應釋為包含依促參法交由民間投資興建經營後轉移所有權予政府之公共建設在內。

正本:行政院衛生署

副本:本會法規會、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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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1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