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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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適用之基準日,詳如說明事項,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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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4/07/20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687號

一、依據本會94年7月6日農訴字第0940119249號函辦理。

二、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時點疑義乙節,本會林務局前以94年1月28日林造字第0941650277號函略以,依據本辦法第6條規定,水土保持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應核算回饋金數額,是回饋金之繳交,應視水保計畫之核定時間而定。質言之,回饋金繳交之時點為水土保持計畫核定之時點。惟,山坡地開發利用人於山坡地上申請開發利用案件,水土保持計畫之擬具係整個申請案過程中,依法須辦理之諸多行政程序之一,因此,應以山坡地開發案件之申請日作為判斷應適用新或舊法規之基準日,亦即應以本辦法之訂定生效日期作為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法規發生變動之日期。是以,山坡地開發利用申請案件,如於本辦法訂定前已送件者,其水保計畫雖於本辦法訂定生效日期後核定,應免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三、影附前開林務局原函影本乙份。

正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基隆市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

副本:本會水土保持局、本會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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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84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