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094/11/29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40164004號 一、復貴府94年11月18日府農務字第0940325048號函。
二、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山坡地開發利用,指依水土保持法規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第4條規定,本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為前條山坡地開發利用之申請人。是以,位於山坡地範圍內,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均須繳交本回饋金,與是否編為都市計畫區、住宅用地、變更或補強原有計畫或變更土地使用尚無關。
三、復查本案非屬本辦法第8條規定所稱視同已繳交回饋金之情形,爰本案依據本辦法仍須繳交回饋金。
四、另查,開發面積之計算,為經核定水土保持計畫範圍內,各項水土保持設施、工程、建築、土地開發經營或經營使用行為等之開挖整地面積總和 (本會93年4月14日農授林務字第0931606727號函副本諒達),並非以地號面積計算本回饋金,請貴府詳予核算。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0940164004.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770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