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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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交辦法執行疑義,請依說明辦理,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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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4/12/07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40166602號

一、復貴府94年12月1日府建農字第0940114676號函。

二、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山坡地開發利用,指依水土保持法規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第4條規定,本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為前條山坡地開發利用之申請人。是以,位於山坡地範圍內,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均須繳交本回饋金,與是否編為都市計畫區、住宅用地、變更或補強原有計畫或變更土地使用尚無關聯。

三、有關開發面積之認定依據,本會前分別於93年3月25日、93年4月14日以農授林務字第09317300880931606727號函敘明略以,開發面積之計算,為經核定水土保持計畫範圍內,各項水土保持設施、工程、建築、土地開發經營或經營使用行為等之開挖整地面積總和。另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所規範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內明確載有「開挖整地面積」。是以,經核定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則以該面積計算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四、檢附本會前揭2函影本各1份。

正本:新竹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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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13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