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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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及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疑義,請惠予依說明查明惠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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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4/10/03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112號

一、依據貴府94年9月16日北府農林字第0940659393號函辦理。

二、經查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如有第11條或第12條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情形者,應依第3章規定之程序及審議結果辦理。第1項興辦事業計畫於原使用分區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因興辦事業計畫變更,達第11條規定規模,足以影響原土地使用分區劃定目的者,除毋需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外,準用第3章有有關土地變更規定程序辦理。第1項興辦事業之除有前2項規定情形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訂有明文。

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2-4條規定,均以獲准變更面積與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為計算基準,另依第5條第1款規定,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繳交,應於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繳納。準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應以獲准變更編定之時點為計算基準,並於土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繳納。

四、位屬於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變更申請案件之審理流程,按理應先擬具興辦事業計畫,經變更前、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並繳交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階段後,其屬開發利用者,始依法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五、綜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收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程序應在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收取之前。然而,是否有先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及先收取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或農業用地變更及山坡地開發利用案同時送件等個案,請再詳述實際案例情形,並作研議。

正本: 臺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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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85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