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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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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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3/31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51652302號

一、復貴局95年3月28日高市建設三字第0950006419號函。

二、本案說明如下:

  (一)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之案件,是否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本回饋金):所謂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僅係其規模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者,若經認定需提送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因涉及開挖整地,已具開發行為。是以,仍須依據本辦法規定,繳交本回饋金。 

  (二)政府機關委託民間開發、經營及管理者,是否視同由政府機關興辦,免予繳交本回饋金: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公共工程(以下簡稱重大公共工程),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規定,以招標方式交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轉移所有權與政府機關(即B0T案件)。質言之,該重大公共工程原應由政府興設,惟因政府財力有限,民間資金無窮,遂依據促參法辦理,名義上雖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然實為政府衍生辦理之公共建設。是以,是類重大公共工程方得視同為政府機關興辦,免予繳交本回饋金。

  (三)主管機關未公告計算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乘積比率,是否仍須繳交本回饋金:有關本回饋金之適用基準日,本會前於94年9月2日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861號函(副本諒悉)重新訂定,意即,於本辦法訂定生效日(89年12月2日)後,申請掛件之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且其水土保持計畫於主管機關公告開發利用類別及乘積比率日期後核定者,須依據本辦法繳交本回饋金,餘均免予繳交。請依該函辦理。

三、經查貴府尚未依本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公告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及計算回饋金之乘積比率,為達森林法第48之1條之目的宗旨,請儘速辦理。

四、檢附相關公函影本:

  (一)附件一:本會93年4月14日農授林務字第0931606727號函。

  (二)附件二:本會94年9月2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861號函。

正本: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副本: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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