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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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申請案件,於同範圍內再次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是否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本回饋金)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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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2/24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51740128號

一、依據臺北縣政府95年1月9日北府農林字第0940851278號函辦理。

二、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繳交基準日疑義,本會訴願會針對財團法人○○○○○○○○○○○○○○○○○基金會審議決定,將申請掛件日作為是否須繳交本回饋金之適用基準日。爰本會依據該審議決定通盤檢討後,於94年9月2日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861號函重新訂定適用基準日略以:於本辦法訂定生效日後,申請掛件之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且其水土保持計畫於主管機關公告開發利用類別及乘積比率日期後核定者,須依據本辦法繳交回饋金,餘均免予繳交有案,合先敘明。

三、經查山坡地開發利用申請案件均有其興辦事業許可,「興辦事業」許可之有效存續期間亦可確定,嗣後如於同範圍提出其他「興辦事業目的」之申請,已非原「興辦事業」許可之有效存續期間,範圍亦可能發生變異。質言之,為另一案件,自應依其新提送興辦事業之申請掛件日期,作為是否須計收本回饋金之判斷時點。

正本: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副本:本會水土保持局、本會企劃處、本會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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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22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