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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2/09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51740211號 一、復貴府95年1月16日北府農林字第0950030381號函。
二、經查山坡地道路因颱風、豪雨後發生崩塌致生公共危險,而有緊急搶通或搶災之必要時,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必要之緊急搶通或搶災之工程,如非水土保持法第12條所稱「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之案件,即無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之適用。
(二)緊急搶通或搶災後之災後復建工程,倘屬水土保持法第12條所稱「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之範疇,而須依法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依上揭辦法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本會水土保持局、本會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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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