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為災害復舊、搶修而提具水土保持計畫之案件,是否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本回饋金)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為災害復舊、搶修而提具水土保持計畫之案件,是否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下簡稱本回饋金)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文日期:095/03/08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51740297號 一、復貴府95年2月24日北府農林字第0950078583號函。 二、重申必要之緊急搶通或搶災之工程,倘屬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必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且無「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四條、第八條所定免繳或視同已繳交之情況者,均須依法繳交本回饋金。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0951740297.pdf 法規基礎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 水土保持法 回列表 瀏覽人次:801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