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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7/25停止適用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50140749號 一 、復貴府95年7月19日府授建三字第09532556400號函。
二 、本會前以旨揭函復經濟部,同意○○公司興辦電源開發及電力設施,屬本辦法第4條但書所定 「由政府機關興辦者」之範圍,無須繳交本回饋金有案。
三 、檢附旨揭原函影本乙份 。
四 、副本抄送其他各縣市政府 。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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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