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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8/0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0990322號 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95年7月27日95隆國字第0950727401號函。
二、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規定,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為同法第3條所指山坡地開發利用之申請人,山坡地開發利用則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合先敘明。
三、本案如屬依水土保持法規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且無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免繳或視同已繳交之情況下,○君等人仍負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義務。
四、據陳情人稱,係因台北市政府徵收道路用地,致使○君等原住所遭破壞必須擬具水保計畫,並予以改建,顯因台北市政府之作為,影響○君之權益,故本案之回饋金建議由該府另案補償。
正本:立法院蔡委員錦隆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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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