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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7/05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51612212號 一、復貴府95年6月27日屏府農林字第0950122567號函。
二、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山坡地開發利用,係指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各款,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查該條所指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經92年12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35601號令修正公布,已移列至水保法第12條,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是以,依據水保法第12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保申報書(以下簡稱水保計畫)之開發案件,即適用本辦法。
三、如申請人擬具之水保計畫,非屬水土保持法第12條適用範圍,即無本辦法之適用。
正本: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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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