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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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適用基準日及相關說明,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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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7/27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51613566號

一、依據本會95年7月18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609號函及7月24日農企字第0950010597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辦法之適用基準日為:於本辦法訂定生效日後,申請掛件之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且其水土保持計畫於主管機關公告開發利用類別及乘積比率日期後核定者,須依據本辦法繳交回饋金,餘均免予繳交。

三、經查山坡地開發利用申請案件均有其興辦事業許可,「興辦事業」許可之有效存續期間亦可確定,嗣後如於同範圍提出其他「興辦事業目的」之申請,已非原「興辦事業」許可之有效存續期間,範圍亦可能發生變異。質言之,為另一案件,自應依其新提送興辦事業之申請掛件日期,作為是否須計收本回饋金之判斷時點。

四、檢附相關原函影本各1份:

(一)附件一 :本會94年9月2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861號函。

(二)附件二 :本會95年2月24日農林務字第0951740128號函。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苗栗縣政府、本會水土保持局、本會企劃處(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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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467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