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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8/04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51741062號 一、復貴府95年7月28日北府農林字第0950535790號函。
二、本案據來函說明三敘明,該高爾夫球場於83年取得籌設許可,於92年擬具水保計畫並已完工,至此階段,依據本會95年2月24日農林務字第0951740128號函釋,係屬免繳本回饋金案件無誤。惟前揭案件如已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因須新增球場設施,於原申請範圍內再次擬具水保計畫,當依本會94年10年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說明二釋示,屬應繳交本回饋金之案件。
正本:臺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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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