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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09/1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741340號 一、復貴府95年9月1日府農林字第0950258919號函。
二、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8月15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43715號函(正本諒悉)檢送95年8月11日研商○○高爾夫球場補辦雜項執照涉及水土保持事宜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獲有下列決議:
(一) ○○球場前於72年經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審核通過水土保持計畫,並於74年開發完成,原水土保持計畫之範圍已屬完工,應無得為變更。
(二)本件球場擴大面積,補辦雜項執照部分,屬程序補正事項,如需補提水保計畫,宜依現行水保法規定辦理。
三、本案仍有下列疑義,請惠予釐清:
(一)請查明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於72年審核通過之水土保持計畫範圍,與現今提送水土保持計畫之重疊範圍、面積。意即現今提報水土保持計畫之土地範圍中究涵括多少住都局前案所核准設立之面積。
(二)該公司95年8月25日申請書說明二提及略以,為配合球場合法化政策,正依程序補正程序,補辦雜項執照申請,其中補提之計畫係依現況重新檢討製作等各節。請先釐清○○公司所提之水保計畫究屬原開發計畫之補正,或屬新提計畫。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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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