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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10/13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50155812號 一、復貴府95年9月29日府建三字第09533181400號函。
二、本會前於95年3月20日以農授林務字第0951603400號函復貴府,說明二敘明:政府機關依據促參法規定,將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公共建設,以招標方式交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期滿後並移轉所有權予政府機關,屬執行政府機關應辦事項。是以,是類案件可解為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但書所稱政府機關,免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請貴府依該函內容重新審酌。
正本: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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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