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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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院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規定,將餐飲中心交由○○○○○○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營運,是否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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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10/13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50155812號

一、復貴府95年9月29日府建三字第09533181400號函。

二、本會前於95年3月20日以農授林務字第0951603400號函復貴府,說明二敘明:政府機關依據促參法規定,將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公共建設,以招標方式交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期滿後並移轉所有權予政府機關,屬執行政府機關應辦事項。是以,是類案件可解為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但書所稱政府機關,免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請貴府依該函內容重新審酌。

正本: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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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22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