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95年9月29日府建三字第09533181400號函。 二、本會前於95年3月20日以農授林務字第0951603400號函復貴府,說明二敘明:政府機關依據促參法規定,將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公共建設,以招標方式交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期滿後並移轉所有權予政府機關,屬執行政府機關應辦事項。是以,是類案件可解為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4條但書所稱政府機關,免予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請貴府依該函內容重新審酌。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