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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12/2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51622971號 一、復 鈞會95年12月11日農訴字第0950155001號函副本。
二、本案經洽詢水土保持局略以,水土保持計畫經核定後,水土保持義務人於申領完工證明書後,則為行政程序之終結。是以,新、舊案之認定基準並無疑義,仍須依 鈞會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辦理。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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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0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