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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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同一土地申請農業用地變更案件,如已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是否仍應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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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5/11/21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51659482號
一、復貴府95年11月9日北府農林字第0950777813號函 。
 
二、同一土地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與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以不重複收取為原則,水土保持義務人如於核准農業用地變更前,已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則免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並應回歸農業發展條例依相關規定辦理,;至於已先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者,則免再繳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本會企劃處、本會法規會、本會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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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57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01